第一章 公开招标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宁夏煤业内蒙古维华矿业鹰骏五号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409896,招标人为内蒙古维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单位为:内蒙古维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2.1.1项目概况:鹰骏五号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境内,井田东距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所在地敖勒召旗镇东直距约66km,南距上海庙镇25km,北西距宁夏银川市直距44km。行政区划属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管辖。维华公司持有探矿权面积41.98k㎡,南北长5.3~8.3km,东西宽3.9~7.2km。矿井规划生产能力500万吨/年,探矿权范围内资源量8.63亿吨,服务年限为76年,井田整体达到勘探程度,具备建井条件。
目前正在全面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项目核准的相关要求,需编制鹰骏五号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1.2招标范围: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法规编制鹰骏五号煤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审及审批等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环境质量现状监测、遥感解译、现场踏勘及资料收集、报告审查(发包方审查和政府部门审查)、报告报批、相关手续办理、取得国家生态环境部批复等全项目周期内的全部工作。提交不少于12 份正式《鹰骏五号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包括电子版4份),用于归档。
2.1.3服务期:本项目的服务期限为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鹰骏五号煤矿项目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或者备案文件之日止。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开始进行编制报告,要求在4个月(120天)完成报告的编制,中标人在具备报批条件后3个月(90天)内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最终版报国家生态环境部门且保证审批通过,同时报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存档,以备检查。因政策性原因导致该项目无法推进时,根据项目进度完成进度款结算后,双方解除合同,合同终止。
2.1.4项目地点: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
2.1.5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2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2022年11月至投标截止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须至少有国家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煤矿类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评或规划环评)业绩3份,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和对应的国家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含审查意见),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服务范围、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国家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含审查意见)需提供扫描件。
【4】信誉要求:/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编制主持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须为投标人在册正式人员,提供连续近半年内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社保机构出具或社保网站截图并加盖社保机构公章),时间要求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的一年内且连续6个月。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7】设备要求:/
【8】其他要求:/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开始购买时间2025-10-25 09:00:00,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2025-10-30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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